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12號原告玉迎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7,27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蕭惟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