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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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延足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審酌後,認債務人應預納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爰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蘇冠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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