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3號聲請人 黃界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學甲區頭港鎮安宮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學甲區頭港鎮安宮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1。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學甲區頭港鎮安宮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改制前臺南縣政府於民國73年11月21日以府民禮字第140256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6年2月2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1冊、第3頁第134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經108年9月28日第7屆第2次董監事會議議決修訂變更如附表1,並遵照臺南市學甲區公所108年11月14日所民字第1080575967號函示,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修訂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學甲區頭港鎮安宮捐助章程如附表1所示,已據提出新舊捐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董監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為證,核其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則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109年2月5日109年度法字第23號裁定附表財團法人台南市學甲區頭港鎮安宮捐助章程第12條條文部分應變更如本裁定附表1所示,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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