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09號原告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水金 被告 陳信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9,340元,應繳裁判費1萬6,04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