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3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雅 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143號民事裁定准對聲請人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案號(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
146號、106年度司執全字第143號)之假扣押債權人、債務人均與聲請人、相對人無涉,是本件假扣押裁定之案號尚有疑義。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發函命聲請人陳報假扣押裁定法院、假扣押案號、假扣押裁定影本等,惟聲請人於合法收受後,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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