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清山 代理人 李靜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蘇泠◎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6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43×10=2,58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回覆報告書所示,聲請人曾參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惟目前狀態登載為「毀諾」。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當時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日期、分期付款期數、利率、每期應還款金額、毀諾時點、毀諾時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詳實敘明有何不可歸責事由?
三、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請補正說明受扶養人之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釋明)及聲請人每月實際分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每月薪資數額等),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膳食費6,000元、電費860元、水費150元、汽機車牌照稅38元、汽機車強制險54元、交通費1,000元、行動電話費1,000元、勞健保費775元等項目,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及扶養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七、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另請向上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一併陳報本院,勿僅提出保險單。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即109年7月5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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