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0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健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永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900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永福│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3.63%│││45348││1月15日起│││││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劉永福於民國(以下同)102年5月2日向聲請人訂定循環信用貸款約定書乙份(證1),約定借款新臺幣6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所載。
(二)債務人劉永福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45,348元,及如附表所列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1.貸款約定書2.帳務資料3.函(元大併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