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29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小字第291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依該被告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本院依法無管轄權,爰再開
辯論,並依法裁定移轉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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