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74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曾語蘋 被告鼎陽精密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裕欣 人被告 黃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壹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萬伍仟陸佰壹拾參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3頁反面),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經到場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鼎陽精密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鼎陽公司)前於民國105
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400,000元,至11
1年12月30日期限屆至,並以被告許裕欣、黃玉霞為連帶保證人,兩造簽訂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變更(利率/期間/清償方式/還款日)申請書,並約定共同遵守事項如下:如未按期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詎被告鼎陽公司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至105年11月30日止,債務本金尚欠4,216,839元,有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為證。
㈡按民法第478條前段及本件兩造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
第㈠項第1款之規定,被告鼎陽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無須經原告通知或催告,全部債務應視為立即到期。是原告自得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給付所積欠之費用。
㈢並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
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變更(利率/期間/清償方式/還款日)申請書、及放款往來明細查詢、歷史利率查詢等件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24頁),堪信為真實,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賴靖欣附表:
┌─────────┬──────┬──────┬─────┐│編號│1│2│合計│├─────────┼──────┼──────┼─────┤│借款金額(元)│3,080,000│1,320,000│4,400,000│├─────────┼──────┼──────┼─────┤│積欠本金(元)│2,951,787│1,265,052│4,216,839│├─────────┼──────┴──────┼─────┤│最後繳息日│105.11.30││├───┬─────┼─────────────┼─────┤│利息│計算標準│年息4.3552%(註)│││├─────┼─────────────┤│││起迄日│自105.12.01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內(自106.1.1起至106.6.30││││止)按約定利率10%計│││├───────────────────┤│││逾期超過6個月(自106.7.1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20%計││├───┴───────────────────┴─────┤│註:利息係依本行36個月台幣定存利率機動加碼3%,即(1.12%││+3%)=4.12%││賦稅另計後,即【4.12%÷(1-5%(營業稅)-0.4%(印花││稅))】=4.3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