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74號原告 吳慶祝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被告 吳朝立
吳朝正 吳清發 吳清白 吳清達 李吳芳味吳占 吳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共有物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追加起訴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亦請求判決准予合併分割。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55,524元【計算式:316.99平方公尺(11地號土地總面積)×7,2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原告應有部分)+387.43平方公尺(10地號土地總面積)×7200元×1/2=2,155,5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55,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8,370元,原告應補繳14,014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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