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小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小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告王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星福 間因本院108年度勞小字第33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補提上訴理由書狀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