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92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0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所犯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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