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1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