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商標法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2日至95年12月5日犯違反商標法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086號(偵查案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00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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