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馬小字第8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樓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馬小字第8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6月2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德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佰參拾柒元,及就其中新臺幣伍
萬參仟壹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德盛
法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