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原告 林美竹 被告 楊育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吳孟宇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