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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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11號上訴人 蘇繼棟 即被告號
蘇繼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增龍 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1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9,3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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