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71號上訴人即 侯佩華 原告被上訴人即 黃地利 被告
黃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4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92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452,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