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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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洪佳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代位之債務人 張喬筑 繼承被繼承人 吳讚發 所遺如附表所示財產之價值計核。經依張喬筑之應繼分1/84,以如附表所示計算式核算,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21,3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憶蓉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宜蘭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42,400元/㎡(公告土地現值)×122㎡(土地面積)×所有權應有部分2/3×應繼分1/84=41,053元
㈡、同段104-78地號土地:42,400元/㎡(公告土地現值)×2㎡(土地面積)×所有權應有部分2/3×應繼分1/84=673元
㈢、同段104地號土地:42,400元/㎡(公告土地現值)×831㎡(土地面積)×所有權應有部分2/3×應繼分1/84=279,638元
㈠、㈡、㈢合計:321,364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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