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黃戴寶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聲字第138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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