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交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語嫣(原名周榆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撤緩偵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訴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不得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周語嫣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交查卷第14頁),揆諸全案卷證,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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