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23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且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丙○○過失傷害,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丙○○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甲○○係犯同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丙○○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及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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