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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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甲○○
一、原告提起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未據陳明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
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㈢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
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剔除之分配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周玉惠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