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靳股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
刑事第六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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