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訴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382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鍾嘉達選任辯護人王品懿律師( 法扶 律師)
吳建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嘉達 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貳年伍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鍾嘉達(下簡稱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2年2月8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上揭犯行,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在案,而被告經原審法院及本院審理後,所判處之刑均非輕微,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被告復無高齡或不利逃亡之身體疾病等因素,難令本院形成被告逃亡可能性甚低之心證,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並審酌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確保等情狀,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繼續存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112年5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文碩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