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 紀麗雪 代理人 吳臺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後附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祝語萱附表:
一、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10年2月3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二、聲請人配偶蔡OO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及其自110年2月起迄今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交易明細。。
三、聲請人及其配偶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四、依聲請人所提未成年子女蔡OO之所得資料清單,蔡OO於109年度有收入總額新臺幣10萬元,請釋明該收入來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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