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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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67號再審原告 顏秋英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該確定判決係就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及原告追加請求新臺幣(下同)2,616元為裁判,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3,36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