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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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67號原告 朱崇俶 被告 劉佳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書記官戴筑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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