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小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小字第277號原告 徐于雯 被告 鍾博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0日
書記官蕭宛琴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小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小字第277號原告 徐于雯 被告 鍾博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0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