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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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 鄭秀芬 即 鄭作舟 之繼承人代理人 鄭秀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書記官郭家慧附表:股票112年度除字第11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