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吳佳薇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吳佳薇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