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凱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榆富以上證明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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