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535號聲請人 余富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許文凱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文凱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已收受該通知迄未補正,僅陳報稱相對人提供之姓名地址皆為虛假,戶政事務所無法提供戶籍謄本等語,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