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7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江欣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柒仟零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欣龍於民國111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4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8日止累計607,088元正未給付,其中591,253元為本金;15,13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2972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91253元江欣龍自民國111年09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4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