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志成
蘇德藏 蘇和傑 蘇建勳 蘇建陽 蘇彥文 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 蘇欽記 公法定代理人 蘇文進
蘇國泰 蘇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65,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4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