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06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敍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敍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本院民國99年6月30日99年度易字第327號判決,於同年7月16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敍述上訴理由,亦未遵期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提理由書,該裁定於同年8月16日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已逾5日裁定期間(裁定期間無庸扣除在途期間)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