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855號原告非凡熱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龎華昌原告鋐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龎少甫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被告 吳清山
準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健雄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3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陳昱翔法官侯驊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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