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5357號債權人 卓樹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寶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標的明確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係對於一定數量之債為請求,故請求內容應特定,依台端聲請狀所載「未來第三人對債務人每月薪資……」無法特定欲請求之金額)。
二、提出債務人王寶林(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