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陳亭竹 被告 楊玲玲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審易字第1031號(102年度審簡字第487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