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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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9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呂宜桓 債務人官大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