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定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92號、第893號、第894號、第895號被告陳定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92號扣案之吸食器1個、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93號扣案之毒品4包(總毛重2.19公克)、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94號扣案之毒品2包(總毛重4.32公克)、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95號扣案之毒品1包(毛重0.52公克),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4月27日、110年5月13日、110年6月1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附卷可參,且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以上物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定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92號、第893號、第894號、第8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遭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各該毒品鑑定書及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佐,從而各該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定結果備註1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之吸食器1個(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92號)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157號卷第95頁)2白色透明結晶4包(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93號)1.總毛重2.19公克,取樣0.003公克,驗餘總淨重2.187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4月2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714號卷第51頁)3白色透明結晶2包(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94號)1.總毛重4.32公克,取樣0.006公克,驗餘總淨重4.314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1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429號卷第48頁)4白色透明結晶1包(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95號)1.總毛重0.52公克,取樣0.002公克,驗餘淨重0.518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6月1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342號卷第7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