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濬宏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