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42號、99年度執字第7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育泉 因附表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育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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