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7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27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7年4月29日│28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CH347626││├──┼──────┼───────┼──────┼──────┼─────┼──┤│002│99年2月20日│1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CH347648││├──┼──────┼───────┼──────┼──────┼─────┼──┤│003│99年3月20日│1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CH347649││├──┼──────┼───────┼──────┼──────┼─────┼──┤│004│98年12月20日│1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CH347646││├──┼──────┼───────┼──────┼──────┼─────┼──┤│005│99年1月20日│1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CH347647││├──┼──────┼───────┼──────┼──────┼─────┼──┤│006│98年11月20日│1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CH347645││├──┼──────┼───────┼──────┼──────┼─────┼──┤│007│98年10月20日│1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CH347644││├──┼──────┼───────┼──────┼──────┼─────┼──┤│008│98年8月20日│1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CH347642││├──┼──────┼───────┼──────┼──────┼─────┼──┤│009│98年9月20日│1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CH347643││├──┼──────┼───────┼──────┼──────┼─────┼──┤│010│98年6月20日│1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CH347640││├──┼──────┼───────┼──────┼──────┼─────┼──┤│011│98年7月20日│1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CH347641││├──┼──────┼───────┼──────┼──────┼─────┼──┤│012│98年4月20日│1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CH347638││├──┼──────┼───────┼──────┼──────┼─────┼──┤│013│98年5月20日│1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CH347639││├──┼──────┼───────┼──────┼──────┼─────┼──┤│014│98年3月20日│1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CH347637││├──┼──────┼───────┼──────┼──────┼─────┼──┤│015│98年2月20日│1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CH347636││├──┼──────┼───────┼──────┼──────┼─────┼──┤│016│98年1月20日│1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CH347635││├──┼──────┼───────┼──────┼──────┼─────┼──┤│017│97年12月20日│1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CH347634││├──┼──────┼───────┼──────┼──────┼─────┼──┤│018│97年10月20日│1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CH347632││├──┼──────┼───────┼──────┼──────┼─────┼──┤│019│97年11月20日│1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CH347633││├──┼──────┼───────┼──────┼──────┼─────┼──┤│020│97年9月20日│1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CH347631││├──┼──────┼───────┼──────┼──────┼─────┼──┤│021│97年8月20日│1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CH347630││└──┴──────┴───────┴──────┴──────┴─────┴──┘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