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24號原告 莊育淼 被告 陳莊桂蘭 被告 莊育鏡
號被告 莊育芳 被告 莊育力 被告 葉莊蘭香 被告 莊嫦妹 被告 莊育亮 被告 張莊貴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莊桂蘭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原告若至本院繳納裁判費用,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世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邱仕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