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2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呂承翰 律師被告 卓萬誠 被告 卓萬得 被告 卓書禕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美惠 被告 卓宜諼 訴訟代理人郭美惠兼卓書禕、卓宜諼、郭美惠共同訴訟代理人 卓朱金智 被告 卓泰均 被告 卓玉傘 被告 卓玉纔 被告 卓玉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