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915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債務人 陳建銘 債務人 陳勝文
一、債務人陳建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陸拾萬捌仟玖佰參拾伍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零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伍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肆拾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建銘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勝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