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08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范玉梅 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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