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367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欣皓科技有限公司、乙○○、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其公司址及債務人欣皓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