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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